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340号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苏宁广场**第B132、133商铺,送达地址:徐州市泉山区新淮海西路万科淮海天地三街区H2号楼12层。
法定代表人:艾松籽,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超,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成,江苏苏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丰县鹿角巷奶茶店,住,住所地徐州市丰县萃文园12-1-102/div>经营者:朱梦琦。
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丰县鹿角巷奶茶店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后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市邱茂庭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