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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新安镇陈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苏03民初1031号
案件名称1031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与新沂市新安镇陈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新沂市新安镇陈飞烟酒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3民初1031号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真光路******。

法定代表人:叶永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贵华,江苏金胜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沂市新安镇陈飞烟酒店,住所地江,住所地江苏省新沂市新安镇老庄村振华路六巷**v>经营者:陈飞。

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新沂市新安镇陈飞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5日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后收取87.5元,由原告联华超市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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