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苏06执196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02,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沪杭公路**。
法定代表人:李裕陆。
被执行人:郭彩侠,女,1967年11月11日生,××族,住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
申请执行人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彩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2020)苏06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依该判决书:被告郭彩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上海水星家用纺织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25000元。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9月27日立案受理。
申请执行标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25000元,案件受理费13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执行费295元。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法院专递邮件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2020年11月21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无有价证券登记信息,冻结支付宝(账户:20×××42)214.26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0月9日至2021年10月8日)、186.38元(冻结期限自2020年11月21日至2021年11月20日)。
3、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及汽车登记信息。
4、本院对被执行人郭彩侠限制高消费。
5、2020年9月28日,本院委托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郭彩侠不动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
本院于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进程告知书,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
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进程告知书等证据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
在本次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未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汽车、不动产、有价证券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
本院将以上执行进程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执行情况提出异议。
综上,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但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0)苏06民初29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向本院提出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