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湖口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赣0429刑初192号公诉机关湖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耀庭,男,199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现住江苏省泰州市兴化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日被湖口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7日被湖口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以湖检一部刑诉[20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耀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0年12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湖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耀庭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23日,被害人陈某通过微信和电话与在淘宝网站开设网店销售太阳能光伏板的供应商徐耀庭取得联系,约定陈某向徐耀庭购买400片英利牌、A级、270W功率、多晶的太阳能光伏板,每片单价为405元,并交纳了订金人民币1万元。
事后,徐耀庭因多方联系货源后仍未寻到英利牌太阳能光伏板,便产生了使用其他品牌的太阳能光伏板贴上英利牌标识伪装成英利牌太阳能光伏板销售给陈某的想法。
2019年3月1日,徐耀庭安排搬运工人将其花13.8万元从浙江省昆山市供货商王某处购买的400片昱辉牌、B级、没有质保、270W功率、多晶的太阳能光伏板上的浙江昱辉牌标签撕下,贴上其花450元,从苏州印特数码图文有限公司印制的400张英利牌标签,并使用其之前安排搬运工人收集的废弃的英利牌太阳能光伏板包装盒将该400片光伏板打包,通过个体物流发送至江西省湖口县的陈某收货。
2019年3月4日,陈某收货后,将货款15.2万元(已除去订金1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汇存、微信转账等方式全部支付给徐耀庭。
2020年6月16日,经英利能源(中国)有限公司鉴定,徐耀庭销售给陈某的400片太阳能光伏板全部为假冒英利牌太阳能光伏产品。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徐耀庭赔偿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7万元,取得了陈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了徐耀庭的违法所得2.4万元。
2020年5月25日9时徐耀庭在江苏省兴化市兴海星城域X栋X家中被兴化市公安局大营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耀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商品,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徐耀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了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耀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徐耀庭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受理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常住人口信息表、归案情况说明、商标注册证、英利能源(中国)公司鉴定报告、销售合同、支付宝、微信账户截图、银行流水、扣押决定书及清单、民事赔偿协议书、谅解书、证人王某、裴某的证言、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徐耀庭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人徐耀庭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耀庭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并销售该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案发后,被告人徐耀庭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上交了非法获利,可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徐耀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经调查,判处被告人徐耀庭非监禁刑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综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徐耀庭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
二、没收被告人徐耀庭退缴的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二万四千元,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