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渝02民初1810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1510124740328837A。
法定代表人:李月婵,副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良刚,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倩,四川法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巫溪县众悦调味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蒲莲乡蒲莲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304928393G。
法定代表人:张燕甫,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开元,重庆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与被告巫溪县众悦调味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9日立案。
2020年12月24日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