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4863号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883295722。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雅,广东华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珠鸿升商贸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梅林街道翰岭社区梅观路**深新大厦**508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Q3RYXD。
法定代表人:翁育升。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珠鸿升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01××××.3)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4日立案。
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申请将其诉讼请求第三项变更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调查、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万元整”,并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变更诉讼请求及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预先缴纳诉讼受理费1300元,扣除应缴部分,剩余1275元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