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3民初2506号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金山路288号。
法定代表人:项福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冉,辽宁承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全新物资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瓦房店市文兰办事处福利街4-2。
经营者:陶波。
原告宁波市福达刀片有限公司与被告瓦房店市文兰街道全新物资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在规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