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沪0104民初27901号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
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少华,山东新资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朱健翀。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同年1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以需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潍坊龙江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田力烽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八日法官助理 陶莉娜书 记 员 房佳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