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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内07执175号
案件名称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执行实施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王某某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文书内容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0)内07执175号被执行人: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电路保利颐和家园住宅小区A1号楼1层S33号。

法定代表人:王振有,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王某某,男,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户籍地黑龙江省海伦市伦河镇。

关于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王某某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本院(2020)内07刑初17号刑事判决判处其罚金各4万元(王某某已缴纳),并继续追缴受贿所得。

本院于2020年12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

2020年12月13日,黑龙江省金雨实种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缴纳了4万元罚金。

继续追缴受贿所得部分的执行,因暂无财产线索无法执行。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

发现被执行人违法所得财产线索后,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文华审判员  马俊海审判员  董占峰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宇阳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四十四条执行财产刑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一)据以执行的判决、裁定被撤销的;

(二)被执行人死亡或者被执行死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三)被判处罚金的单位终止,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四)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

(五)应当终结的其他情形。

裁定终结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有被隐匿、转移等情形的,应当追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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