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841号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厂房**。
法定代表人:单景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汪冬梅,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牛娜,山东龙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小孙通讯器材经营部,经,经营地址山东省淄博市/div>经营者:孙兆亮。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源县历山街道办事处小孙通讯器材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
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源德盛塑胶电子(深圳)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