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知民初32号 原告:廊坊市送酒郎商贸有限公司。
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康庄道20栋12门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030509812731。
法定代表人:刘冲,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路晓静,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寇彩桥,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沧县梦翊烟酒店。
住所地:沧州市沧县大官厅乡大官厅村47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1309021MAOF07RU7B。
经营者:迟文超。
廊坊市送酒郎商贸有限公司与沧县梦翊烟酒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日立案。
原告廊坊市送酒郎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将诉讼请求赔偿数额由30000元变更为10000元。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廊坊市送酒郎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收5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廊坊市送酒郎商贸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