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6民初772号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桥镇泗砖南路******。
法定代表人:陈敬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柴龙新,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砚爽,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勇,男,1977年9月7日出生,住江苏省南通市海门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婷婷,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卫民,江苏东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v>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娅瑜,江苏濠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勇、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
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上海艾匠健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