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1693号原告:杨睿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艳丽,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迪利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
法定代表人:赖文富。
被告:赖文富。
原告杨睿智与被告深圳迪利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赖文富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43043××××.1)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睿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杨睿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