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苏05民初45号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DassaultSystemes),住所地法兰西共和国维拉库布莱维利兹**10街马塞尔达索(10RueMarcelDassault78140Velzy-Viillacoublay,France)。
法定代表人:查尔斯·伯纳德·约瑟夫·马里耶(ChailesBernardJosephMarei),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新忠,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惠锋,上海凌云永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华阳万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江苏省常州市钟楼经济开发区合欢路**iv>法定代表人:岳逸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世娟,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鸿真,江苏常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常州华阳万联汽车附件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31日,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
本案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亦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83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6415元,由原告达索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