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初2005号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万江街道。
法定代表人:杜鹏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韦海雁,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嘉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
法定代表人:刘小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伟健,广东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嘉捷达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20173067××××.6)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7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02日向本院申请将诉讼标的变更为1万元,并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放弃其诉讼权利,且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利益,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东莞市锦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