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09民初12045号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0MA338ML37Y,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鳌峰街道曙光路**(原鳌峰街道南侧、光明路东侧)宇洋中央金座16层05办公。
法定代表人:黄武萍,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成绩,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智妹,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闻堰街道吴玉芳蛋糕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109MA28TD204B,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闻堰街道万达中路**/div> 经营者:吴玉芳。
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萧山闻堰街道吴玉芳蛋糕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
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闻堰街道吴玉芳蛋糕店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闻堰街道吴玉芳蛋糕店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75元,减半收取337.50元,由原告福建摩尼卡品牌运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