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10民初547号 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ANGLOFRANCHISELIMITED),住所地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伦敦市。
授权代表:蔡伟文(EDDIEWAIMANCHOI)。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欢,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林,浙江杭知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炳年,男,1959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天台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与被告洪炳年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格洛联营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