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陕01知刑初6号 公诉机关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黑安荣,男,1963年9月28日出生于陕西省西安市,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2016年10月9日,因犯假冒注册商标罪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罚金已缴纳),2020年6月9日因本案被抓获,同月1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裴朝杰、杨丽薇,陕西英博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西安市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四部刑诉(2020)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黑安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长张民生、检察官卢婧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黑安荣及其指定辩护人裴朝杰、杨丽薇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黑安荣因制售假冒洗衣粉,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2018年3月起,被告人黑安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从重庆佳洁有限公司张某某、咸阳昱恒工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处购进散装洗衣粉,从石家庄购进“汰渍”、“奥妙”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
将散装洗衣粉装入“汰渍”、“奥妙”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内,对外销售牟利。
2020年6月9日,侦查人员在西安市XX路贝斯特物流将正在销售假冒洗衣粉的黑安荣抓获,在被告人黑安荣租赁的位于西安市XX城XX街道客省庄民房内查获“汰渍”、“奥妙”等五个品牌多种规格的成品洗衣粉8000余袋,外包装袋35000余个。
经鉴定,上述产品及包装袋均系假冒产品,货值30204.685元。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随案移送了抓获经过、鉴定结论、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黑安荣未经注册商标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追究刑事责任。
被告人黑安荣在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被告人黑安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黑安荣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辩护人辩称:1、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且其人身危险性较小,应给予更大的从宽幅度。
2、被告人主观恶性不大,社会危害性小,未造成严重后果,请求法庭从宽处理。
经审理查明,1997年4月7日,宝洁公司经核准注册第972555号“汰渍”商标,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4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香皂、洗衣制剂等。
1997年10月7日,尤尼利佛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116576号“奥妙”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10月2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衣用制剂、洗衣用漂白剂、清洁制剂等。
2002年8月19日,第846154号“Tide”商标所有人变更为宝洁公司,该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6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洗衣用漂白剂和其他物料;
清洁、抛光等。
2003年4月7日,第1086708号“雕”商标权利人变更为浙江纳爱斯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该商标有效期至2027年8月27日,核定使用商标第3类:肥皂、洗衣粉、洗涤剂等。
2015年4月14日,南风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核准注册第13753509号“奇强”商标,有效期至2025年4月13日。
2016年11月7日,广州立白企业集团有限公司经核准注册第17978070号“立白”注册商标,有效期至2026年11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肥皂、洗衣用浆粉、洗衣用淀粉等。
2016年10月9日,被告人黑安荣因制售假冒洗衣粉,被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以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两年。
2018年3月起,黑安荣为牟取利益,从重庆佳洁有限公司张某某、咸阳昱恒工贸有限公司王某丙处购进散装洗衣粉,从石家庄购进“汰渍”、“奥妙”、“奇强”、“立白”、“雕牌”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雇佣他人,将散装洗衣粉装入“汰渍”、“奥妙”、“奇强”等品牌洗衣粉包装袋内,对外销售给柏某甲、陈某乙、王某甲等数十人,销售金额共计423209元。
2020年6月9日,黑安荣在西安市XX路贝斯特物流中心被抓获,在黑安荣租赁的西安市XX城XX街道客省庄民房内查获“奥妙”洗衣粉104件、“汰渍”洗衣粉408件、“立白”洗衣粉110件、“奇强”洗衣粉22件,价值15330元。
扣押封口机2台、封包机2台、台秤1台、“奥妙”、“汰渍”、“奇强”、“雕牌”、“立白”洗衣粉内外包装袋约35000个。
从柏某甲、陈某乙处扣押立白、汰渍等品牌洗衣粉。
经鉴定,扣押的“汰渍”牌洗衣粉、“立白”牌洗衣粉、“奇强”牌洗衣粉、“奥妙”牌洗衣粉及洗衣粉包装袋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西安市双生海武货运单、商标注册证、未授权证明、鉴定报告、证人陈某甲、郭某某、柏某甲、陈某乙、武某甲、王某甲、姚某某、李某某、王某乙、徐某某、武某乙、董某某、韩某某、候某某、袁某某、柏某乙、曹某某、王某丙、王某丁、张某某、纪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刑事判决书及被告人黑安荣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黑安荣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涉案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销售金额达423209元,未销售侵权产品价值15330元,且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西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黑安荣的犯罪事实成立,罪名及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
针对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综合评判如下:黑安荣曾因生产假冒洗衣服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被判处刑罚,在缓刑考验期内又进行相同的犯罪活动,证明其主观恶性较大。
黑安荣假冒“汰渍”、“奥妙”等多个注册商标生产的洗衣粉,虽未造成消费群体身体受损等严重危害后果,但其行为侵害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利益,危害了社会经济秩序,其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销售金额达40余万元,造成的危害性较大,对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黑安荣到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对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
被告人黑安荣系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应撤销缓刑,与前罪所判刑罚数罪并罚。
为维护市场经营秩序,打击侵害知识产权犯罪行为,根据被告人黑安荣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2016)陕0112刑初380号刑事判决书第一项中关于缓刑二年的部分,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二、被告人黑安荣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与前罪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前罪先行羁押之13日亦予折抵,即自2020年6月9日起至2024年11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三、被告人黑安荣犯罪所得的赃款四十二万三千二百零九元由侦查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四、涉案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五、犯罪工具封口机2台、封包机2台、台秤1台、散装洗衣粉、洗衣粉包装袋由扣押机关西安市公安局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