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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徐超与绍兴市玉卓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乐诚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浙02民初502号
案件名称吴徐超与绍兴市玉卓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乐诚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吴徐超;绍兴市玉卓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乐诚工艺礼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502号 原告:吴徐超,男,1990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偲杰,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斌,上海申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市玉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崧厦中国伞城开发区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林翔锋。

被告:瑞安市乐诚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南滨街道东旭村/div> 法定代表人:杨中伟。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丰,南京知识(江北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吴徐超与被告绍兴市玉卓贸易有限公司、瑞安市乐诚工艺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8日立案。

原告吴徐超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吴徐超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吴徐超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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