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0)甘0103刑初546号公诉机关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祝响响,男,生于1994年10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夏邑县,现住兰州市七里河区。
2020年4月15日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依法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王惠琴、张明琪,兰州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检二部刑诉(2020)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祝响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樊海蓉依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祝响响及辩护人王惠琴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祝响响在兰州市七里河区电力修造厂东小区门口西侧经营一家名为“梦幻便利店”的商店,主要经营烟酒及饮料。
2019年11月15日,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根据工作中获得的线索,依法对祝响响居住的兰州市七里河区光华街14号802室及附近一地下仓库进行突击检查,在现场查获各类香烟162条、酒水142瓶。
经鉴定,查获的162条香烟中有117条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73250元;
查获的142瓶酒水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为145617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信息、扣押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检验报告、证明、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响响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予以销售,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辩护人辩称祝响响的行为系犯罪未遂的意见,经查,公安人员从祝响响处查获的商品系其尚未销售的,故应以未遂定罪处罚,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可以比照既遂犯对祝响响依法从轻处罚;
对辩称祝响响系初犯及认罪态度较好的意见,与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可对祝响响酌情从轻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生产、销售烟草专卖品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刑事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八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祝响响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的涉案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