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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维强、李雨、陈领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皖1302刑初1241号
案件名称韩维强、李雨、陈领等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章士锦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302刑初1241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韩维强,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年1月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池亚军,安徽民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雨,男,1992年8月17日出生于安徽省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宿州市埇桥区。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茂军,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沈秋豪,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陈领,男,1989年7月5日出生于安徽省濉溪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濉溪县。

因涉嫌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王凯,安徽大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章士锦,男,1977年12月4日出生于浙江省苍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苍南县。

因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1月27日被假释,2015年5月26日刑满。

因涉嫌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2019年1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2日被逮捕。

当日由宿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羁押于宿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常乐,安徽君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以埇检二部刑诉(2019)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指控被告人章士锦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昆仑、黄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韩维强及其辩护人池亚军、被告人李雨及其辩护人王茂军、沈秋豪、被告人陈领及其辩护人王凯、被告人章士锦及其辩护人常乐到庭参加诉讼。

期间,公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现已审理终结。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份,被告人韩维强伙同李雨、陈领为牟取暴利,商定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从河南省、山东省购买了灌装白酒设备及“古井”、“口子”酒瓶,花40000元从被告人章士锦处买来包装盒、手提袋等制假包材,又从宿州市买来散装白酒,从2018年12月份在濉溪县双堆集镇设立生产窝点,批量生产假冒“口子”、“古井”等品牌白酒,成品堆放在宿州市埇桥区小沈家仓库及濉溪县南坪镇被告人陈领家,以每箱120元的价格向宿州等周边地区销售。

其中卖给宿州市三八办事处张某1200件假冒“口子”、“古井”,销售金额24000万元,卖给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杨某温馨超市100箱假冒“口子”、“古井”,销售金额13000元(分两次,其中第一次每箱14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章士锦被宿州市公安局干警抓获归案,并在宿州、濉溪两个窝点当场查获“口子”、“古井”等品牌假酒1198件,以每箱120元价格计算,价值143760元。

2018年被告人章士锦非法销售给合肥市庐江县的张某2假冒“古井”包装材料134000元,用于张某2制假卖假。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等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情节特别严重,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

认为被告人章士锦的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情节特别严重,系累犯,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建议对被告人章士锦在有期徒刑三年至七年幅度内量刑。

被告人韩维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韩维强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并患有严重疾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雨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李雨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实际销售金额较少,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陈领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陈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章士锦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无异议,辩称只销售一种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

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章士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只销售一种假冒注册商标标识的商品,犯罪情节不属情节特别严重,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份,被告人韩维强伙同李雨、陈领为牟取暴利,商定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并从河南省、山东省购买了灌装白酒设备及假冒“古井”、“口子”商标标识酒瓶,花人民币40000元从被告人章士锦处买来假冒“古井贡酒年份原(献礼)浆”、“古井贡酒年份原(5)浆”商标标识的包装盒、手提袋等制假包材,又从宿州市买来散装白酒,从2018年12月份在濉溪县双堆集镇设立生产窝点,批量生产假冒“口子”、“古井”商标标识等品牌白酒,成品堆放在宿州市埇桥区小沈家仓库及濉溪县南坪镇被告人陈领家,以每箱人民币120元的价格向宿州等周边地区销售。

其中卖给宿州市三八办事处张某1200件假冒“口子”、“古井”商标标识的白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4000万元,卖给宿州市埇桥区符离镇杨某温馨超市100箱假冒“口子窖”五年商标标识的白酒,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000元。

被告人陈领非法获利人民币9680元。

2019年1月16日,宿州市公安局民警在宿州、濉溪两个窝点当场查获假冒“口子窖”、“古井”商标标识等品牌假酒1198件,以每箱120元价格计算,价值人民币143760元。

2018年被告人章士锦非法销售给合肥市庐江县的张某2假冒“古井”商标标识的包装材料,销售金额为人民币134000元,用于张某2制假卖假。

2019年1月16日,宿州市公安局扣押被告人章士锦人民币共计189500元。

2019年1月16日,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章士锦被宿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各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一、书证 (一)搜查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韩维强的仓库进行搜查,扣押假冒古井贡酒献礼204件、口子窖五年206件、口子六年12件、散酒1瓶。

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陈领的住宅进行搜查,在二楼卧室发现并扣押六年口子窖酒59件、五年口子窖酒270件,扣押裸瓶六年口子窖20瓶、五年口子窖22瓶。

在住宅一楼发现并扣押古井酒成品1788瓶,古井献礼空瓶700只、包材150套、内盒40个、瓶头200个、物流码1176个、合格证216个。

在陈领窝点东边仓库扣押古井五年空瓶700只、内盒39套×20、包材6袋×50。

2019年1月16日,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扣押被告人章士锦人民币共计189500元、日记本2个、纸条2张(黄、白色各一张)、手机4部、手机卡2张、银行卡11张、手表1只、手链1串、项链1串、金色戒指2枚、银色戒指1枚。

(二)外欠账单,证明被告人章士锦记账销售的应收款。

(三)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价格证明,证明古井贡酒年份原浆献礼市场销售价格为118元/瓶、古井贡酒年份原浆五年市场销售价格为188元/瓶。

(四)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鉴定报告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韩维强、陈领古井贡酒献礼、古井贡酒年份原桨5年酒系假冒产品。

(五)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证明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系“古井贡”、“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年份原浆”、“古井贡酒年份原(献礼)浆”、“古井贡酒年份原(5)浆”、“古井贡酒年份原(8)浆”、“古井淡雅”商标注册所有人。

(六)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产品价格证明,证明五年口子窖市场销售价格为100元/瓶、六年口子窖市场销售价格为140元/瓶、十年口子窖市场销售价格为298元/瓶、二十年口子窖500ml市场销售价格为438元/瓶、小池口子窖市场销售价格为180元/瓶。

(七)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书,证明公安机关扣押韩维强、陈领“口子牌”、“口子窖”系列酒系假冒产品。

(八)营业执照及商标注册证,证明安徽口子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系“口子窖”、“口子”商标注册所有人。

(九)中国工商银行交易凭条,证明2019年1月4日,被告人章士锦用林日波的工商银行卡共计收款40000元;

2019年1月3日共计收款49000元;

2019年1月11日共计收款45000元。

(十)中国农业银行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8年12月7日,被告人章士锦利用林日波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两次共计现支10000元;

2018年12月11日,章士锦利用林日波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五次共计现支15000元;

2019年1月8日,章士锦利用林日波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分两次共计现支10000元 (十一)中国工商银行交易明细,证明2019年1月10日,被告人章士锦利用林日波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分两次在ATM机取款5600元;

2019年1月8日,章士锦利用林日波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分两次在ATM机取款10000元。

(十二)微信扫码付款截图,证明杨某于2019年1月15日支付给被告人韩维强人民币6000元及张某1给被告人韩维强的付款情况。

二、证人证言 (一)张某1的证言,证明他从韩维强手中购买假酒对外销售,韩维强也给他说过这个酒是假酒,韩维强给他的价格是120元每箱,要是真酒的话价格比较贵。

他从韩维强手中一共购买了200件古井和口子白酒,总共给韩维强是2.4万元。

2018年12月30日通过微信转款4000元,其余的都是给的现金,都已经结清。

每次都是他需要货的时候开车到濉溪南坪加油站宿州市,然后把车交给韩维强,韩维强把车开走来的时候已经把酒装在车里面了。

(二)陈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日上午他老乡章士锦说要到安徽这边来,一个人开车怕累让他陪一起去安徽。

然后他就帮章士锦开车从老家出发了,大概是晚上11点到了合肥,他们就在合肥高速出口不远的宾馆住下。

第二天上午吃过饭他就在宾馆休息,中午的时候他们退房出发去宿州。

章士锦开车到了距离宿州高速出口不远的一个农贸市场,章士锦有两个朋友开了一个棕色的越野车给他们带路,章士锦开车跟着,等停车以后,就见到你们宿州公安。

(三)熊某的证言,证明他家中发现一些空的塑料桶、印有古井贡酒商标的胶带及一些包装用的纸箱是韩维强和李雨在他们家生产假酒用的。

透明的塑料桶是装制作假酒用的酒的,都是买的散酒,印有古井贡酒商标字样的胶带以及那些纸箱子都是制作假酒用的。

韩维强和李雨是他女婿陈领的朋友。

大概是2018年12月16日,韩维强和李雨就把制作假酒的包装箱子和盒子拉到他们家,过了没有两天,就把制作假酒的机器拉到他家,再过了两天又拉的酒瓶和散酒到他家,然后就开始制作假酒,干着停着。

在他们家呆了大概有20天的样子,就搬走了。

他女婿陈领就是负责帮他们制作假酒的。

最后结束的时候他记得大概有六七十箱子古井贡酒。

(四)杨某的证言,证明她在符离镇经营超市,2019年1月份,有人到她超市要买50箱口子5年,她就给韩维强打电话问是否有口子5年,韩维强说有四瓶一箱的,一箱140元。

2019年1月12日,韩维强给她打电话,说酒做好了,她们约定在宿州市翔恒泰接货,她开车去接的,当时是韩维强自己开的白色越野车带的酒,韩维强和李雨帮她卸的酒,她直接付的7000元现金给韩维强。

2019年1月14日,她给韩维强打电话说再要50箱子口子5年,约定在宿州市火车站南边接货,当时韩维强和李雨都在场,大概是晚上6点多的时候接的货,因为她没有带现金,第二天韩维强开车到她超市,她用微信支付6000元。

她一共两次购进假酒,一共100箱子假冒的口子5年白酒,每一箱是4瓶装的,第一次是140元一箱子,第二次是120元一箱,两次共计1.3万元。

(五)卢某的证言,证明他在雪枫公园南门经营一家百老泉品牌的散酒店,2018年10月份的时候,韩维强来他的店买了一桶(38斤装)百老泉的散酒,110一桶。

之后韩维强零零散散的从他的店里买酒。

第一次是快到12月份的时候,韩维强打电话让他带10桶(38斤装)酒给送去,于是他就开车到韩维强指定的地点,韩维强来接货,韩维强给了他1100元现金。

第二次给韩维强送货是12月底,韩维强让他给送20桶(38斤装)酒,让他送到濉溪县南坪镇刘河子村路边的牛肉汤店门口,他把车开到牛肉汤店门口后来了一个年轻人,把他的车开走了,过了十几分钟后,那个年轻人又把他的车开回来,他就走了。

他第三次是在2019年1月份,韩维强又给他电话要20桶(38斤装)酒,他又像上次那样把车开到牛肉汤店门口,那个年轻人把车开走下货,再把车开来。

这两次都没有给他钱,他给韩维强打电话要货是在2019年1月16日下午,韩维强向他要了30桶酒(38斤装),他还像前两次一样送到牛肉汤店门口,那个年轻人开车卸货。

货款现在还没有给。

他送给韩维强的酒有80桶,每桶38斤装。

(六)张某2的证言,证明他买包材上家他平时喊“张总”,他知道上家的工作手机号是17706799301,他前后总共通过银行直接存款的方式给上家存款人民币134000元整,应该发给他四千五百件的包材,但是目前到家的只有三千五百件,他都是存到给他一个账户名为林日波的工行账户里,账户号码62×××32,然后他还给自己的私人号码是136××××4888,让他加这个号码的微信让他把存款的回单拍照片发给上家。

上家发货流程通常都是他先把钱转给上家,然后上家安排物流司机给他送过来,安排好之后给他一个手机号,然后让他跟司机的手机号联系,他让司机开到指定位置,然后他和弟弟两个人开车去把司机带到窝点去下货。

在他位于庐江县那个窝点里面你们已经当他的面清点过了,成品是“古井献礼”1158瓶、“古井五年”34瓶、“古井八年”88瓶、包材约三百五十件左右还有很多零散的材料他记不清了。

在他位于庐江县里面的窝点你们也已经当他的面清点过了,成品有“古井十六年”25瓶,“古井十六年”包材二十多件。

“包材”是指“古井”系列酒水除了瓶子之外所有的包装用品。

(七)史某的证言,证明因为他在南坪的一处制假售假窝点参与假酒生产过程时,被公安机关口头传唤过来的。

2019年1月15日白天,他妻子的弟弟李雨给他打电话让他给帮两天忙。

2019年1月15日晚10时前后韩维强开车来到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丽嘉园小区大门口接到他,胖子带着他到了一处两层的民房。

他进屋看到很多瓶装古井献礼白酒,进屋后一对夫妇,应该是房屋的主人,指挥他去给已经装好酒的古井献礼酒瓶子系上丝带,他晚上10点多一直工作到凌晨2点多,大家就都停工了,胖子就开车带他回去了。

今天上午10点多,还是韩维强到他小区门口接他去了南坪的生产假酒的小作坊。

从上午11时左右一直工作到你们公安机关赶到现场。

他这两天共计包装了一百多件,他们最后都装到了1×4的长箱子内。

在作坊里他只见过古井献礼白酒,他参与包装的也就这一种。

工资是一天200元,但他到现在没领到过钱。

(八)赵某的证言,证明2019年1月13日,陈领给他打电话让他去濉溪陈领家去干活,晚上熬夜,500块钱一天,他说管。

1月15日他打的到了陈领的家,他进了院子看见院子里堆了30麻袋酒瓶,是古井5年和古井献礼的酒瓶,大概有1800个酒瓶。

陈领让他把麻袋里的酒瓶取出来,分类,然后往一楼的加工房间送灌酒,灌好包装好的酒存放在二楼的房间。

他干了一下午和当天晚上的活一直到凌晨,主要是陈领在灌装酒,也有其他人参与。

他是从2019年1月15日下午干到今天凌晨,下午刚开始干就被你们公安给逮着了,所以工资也没见到。

大概在1月10号左右,陈领给他打电话说要往他三十三处的家运点东西,说濉溪老家院子里上冻,不好放,他觉得没什么就同意了,10号前后下大雪那天,有辆双排座的小货车,司机把货卸到他家院子里后就走了,一共是6麻袋酒瓶,2麻袋是古井8年的酒瓶,4麻袋是古并献礼的酒瓶,总共有360瓶左右,当时陈领给他交待古井8年的酒瓶不要洗,他就把4麻袋的古并献礼酒瓶全洗完了。

这些刷好的古并献礼酒瓶和古井8年酒瓶过了两天陈领给他打电话说派了一辆小型厢式货车到他家小区门口把古井酒瓶子拉走,后来他去陈领濉溪家干活的时候发现有部分酒瓶就是他之前刷的那些酒瓶。

三、辨认笔录,证明证人熊某从12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5号为“毛六”即被告人李雨;

辨认出9号为“胖子”即被告人韩维强。

证人杨某从12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10号为“毛六”即被告人李雨;

辨认出6号为“胖子”即被告人韩维强。

被告人陈领从12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中辨认出4号为“毛六”即被告人李雨;

辨认出10号为“胖子”即被告人韩维强。

四、被告人的供述 (一)被告人韩维强的供述,称他在2012年就已经认识了李雨,双方关系也比较好。

他和李雨合伙生产、销售假冒品牌的白酒,由陈领进行白酒的灌装。

他和李雨在网上搜索如何鉴别假冒品牌的白酒、如何生产假冒品牌的白酒,看了以后感觉这个技术含量很低,也好生产。

他和李雨就用QQ号在网上搜索“白酒群”,在群里有很多做广告的,有很多销售包材、白酒,还有购买生产的假冒品牌的白酒,他和李雨就很默契的打算做这个生意。

通过咨询了很多销售包材的人,大致也计算了一下成本,一瓶的散酒成本大概3元钱,一个酒瓶3.5元,一箱子的包装(一个大箱子、四个酒盒子、四个酒瓶盖、扎带)加上运费40元,这样一箱子酒成本就是66元。

他和李雨一商量就准备开始做,但是找不到人灌装白酒,后来他想到了朋友陈领,知道陈领家在濉溪,比较隐蔽,他就给陈领打电话,一说陈领就知道是生产假冒品牌的白酒,陈领也很害怕,但是因为想赚钱就答应给灌装白酒,商量每灌装一箱白酒给陈领10元费用。

商量好以后,他就在“白酒群”里找叫“包材”的人,然后就联系了浙江的一个“景哥”(真名不知道,手机号17706799301,手机通讯录标注为温州,材料),谈好价格后就从那里购买1000件包材(包括酒盒、酒瓶盖、扎带、酒箱),他们协商好货到付款。

大概是2018年12月20号左右,包材送到了,他开车带着陈领在高速接的车,对方来的是一个合肥牌照的大货车,他们直接把包材卸到陈领的岳父家。

到了以后,司机问他要钱,连运费一共是4万元,当时没有钱,他就给“景哥”打电话,说实在没有钱,他要求让司机在宿州住一夜,他去筹钱,司机不愿意,后来他和“景哥”协商等一段时问再付款。

有了包材,他们就着手在网上找酒瓶子,也是在“白酒群”找到有销售酒瓶的,李雨就和对方私聊,这次购进了3600个酒瓶子,有古井献礼、口子五年的瓶子,对方直按送到他在宿州市城东乡租赁的仓库,连运费一起是14000元左右。

他们从光彩城租了一个厢式货车直接把酒瓶送到陈领的岳父家。

白酒就是从宿州市雪峰公园南门“百老泉”专卖店购买的散酒,一箱120元(一箱40斤),每次大概购进10箱、20箱的样子。

又从网上花了1万多元买了压酒盒的机器和灌酒机器,也是送到陈领的岳父家。

上面所说的3600多个瓶子是在2018年12月中旬从山东购买的,每个酒瓶(包含酒盖)的价格是3.5元,加上2000多元的运费,一共是1.4万多元,对方负责给运过来。

除了从山东购买酒瓶外,还经过其他人介绍从固镇购买了400个左右的回收瓶,价格是1.5元每个,然后拉到宿州交给赵某进行清洗后灌装。

2019年1月16日章士锦来宿州找他们要包材款,他们下午在一起谈的时候,你们公安机关就把他们都带过来了,钱还没有给对方。

他给陈领生产假酒的计件款,一个微信转款是3800块、1200元的现金、微信转款4860元,合计是9860元,按照这样计算的话,一井生产了986件古井献礼和口子5年,都是1×4的包装。

销售的价格一般是95或100元,现在还都没有销售来。

一部分成品酒在城东小沈家他租赁的民房中,还有一部分成品酒在陈领的家中。

他生产假冒的古井、口子的白酒还没有获利,本钱还没有赚回来。

(二)被告人李雨的供述,称韩维强小名叫胖子,他和韩维强在2013年就认识了,他们俩生产假冒的“口子”五年、六年,“古井”五年、献礼,利用南坪陈领的家作为生产点,陈领给他们打工装酒,他和韩维强整体负责,前期联系购进包材、接货以及后期的销售。

2018年9月份他和韩维强听说造假冒白酒挣钱,就商量如何干,他们就找到南坪的陈领,在陈领家生产,前期在陈领岳父家生产,过几天陈领岳父不同意,又换到陈领家生产的,陈领、陈领老婆负责生产,还有他姐夫史某、韩维强的朋友赵某也帮忙生产。

在9月、10月份他和韩维强俩个就在QQ上搜白酒群,他加到“安徽白酒招商交流群”、“安徽白酒批发群”、“安徽高仿白酒群”、“中国名酒包装材料”等等QQ群,里面可以收集到卖生产假冒白酒的设备、包材、瓶子、散酒等等信息,他和韩维强就通过这些群花2.2万元从河南周口购买了装灌白酒的设备和封盖机,从宿州当地再买些钳子等,从山东菏泽花3万多购进两批“口子”、“古井”酒瓶,从浙江温州花3.9万元购买了两批包材也是口子和古井,他们通过网上联系好送货到宿州,他们接到一起将这些材料送到南坪阵领家,这些花销都是他和韩维强平摊。

另外装灌的白酒是从宿州雪枫公园南门的百老泉购买的,每次购买的时候都是百老泉老板卢军开车送到南坪一家牛肉汤店附近,陈领再到牛肉汤店让卢军在原地等着,陈领将卢军装有散装白酒的车开到陈领家卸货后,将车归还给卢军,截止目前购买散装白酒有2、3万元了。

在2018年12月10日他们才开始生产。

购买设备、包材、酒瓶、散酒都是货到付款,大多采用现金形式,极少采用微信,支付宝。

无论是古井还是口子,无论是古井的献礼、五年,口子的五年还是六年,材料的价格都差不多,没有什么悬殊,每个瓶子都是3元左右,一套1×4的包材有酒箱和酒盒在40元左右,装的散装白酒都是3元每斤,这样算下来生产一件白酒材料的花销在70元左右,他们生产的都是1×4的每件。

他和韩维强都是借箱式货车,到南坪陈领家把生产好的假冒白酒拉到他和韩维强租赁的仓库存放,有商家要酒的时候,他们开商家的箱式货车到南坪拉,直接送厂家。

仓库位于宿州远东汽配城的小沈家,在洪河路与××交叉口向××向××路南,房东是50多岁的妇女叫魏万芬,仓库钥匙就在韩维强那。

从2018年12月10日到今天也就生产30多天,他们共购进2500件的包材、瓶子,已经生产了大约2000件,还有500件包材、瓶子未用完。

他们共计购进2500件生产的量,仓库存放500件、陈领家中成品600件,包材500件,截止目前对外销售了大约900件,无论是古井的献礼、五年,口子的五年还是六年对外销售都是120元每件,都是销售给宿州本地,有个宿州姓张的,共计买了500多件,大概买了三次,货到后给现金。

还有宿州解集街什么梅超市,买了30件,还有一个他微信好友昵称叫张先生,每次买的不多都是5件10件共计几十件,还有一些人通过QQ过来的,还有极个别外地的。

生产的材料费用每件70元左右,工人工资每件10元,每件卖120元,每件能赚40元,卖了大约900件,盈利了3.6万元,赚的这钱都是他和韩维强分了,目前还没回本,因为前期的设备、材料的投资,大量成品未销售,他们生产的时间也很短。

今天下午在宿州市开发区丽枫酒店门口大众途观车内,和他、韩维强说话的男人叫章士锦,浙江省温州苍南县人,就是销售包材的人。

他们先后从章士锦那购两批包材,第一批价值3.9万已经支付,第二批是3.9万未付,章士锦过来就是要钱的,因为他们货还未销售。

还有付工人工资,没有钱支付,和章士锦商量等有钱再支付,准备晚上请章士锦吃饭,住一夜明天让章士锦走。

他们从章士锦那里只进过古井的包装,总共买了两次包材,第一次大丰既是2018年十一月底、十二月初的样子,进了一千件包材,全是古井贡酒献礼版的包材,每套包材里面包含酒瓶盖子,酒瓶上面的红绳子,酒瓶盒子,还有外面的纸箱子,以及封箱子的胶带,合格证,除了酒瓶子之外都有。

第二次是2018年12月20多号,古井贡酒献礼版大概700件,古井贡酒五年大概300件,总共一千件,跟上次一样,除了酒瓶子之外都有,这个钱一直还没有给章士锦,昨天你们抓获他和章士锦的时候,章士锦就是来要钱的,他和韩维强手里面现在没有钱,想缓一缓再给章士锦。

(三)被告人陈领的供述,称他用家里场地帮李雨、韩维强生产假冒的“口子”五年、古井献礼白酒。

大概一个月前,韩维强给他打电话说让他帮装点酒,他当时比较缺钱,就答应帮韩维强装假酒。

第一次韩维强给他打过电话两天以后他和韩维强、李雨三个人就开车去宿州南的高速出口接一个合肥牌照的箱式货车,货车跟着他们的车到他家,把货卸在他家东边的他哥家里,货里面有“古井”的外包装箱、单个酒瓶的包装盒、酒瓶盖子、两瓶装的礼盒箱子、封箱的胶布、红绳、敲瓶盖的橡胶锤子、封酒盒塑料小碗酒、防伪标识等等,都是生产假酒用的包材,这次送了大概能生产一千件左右的包材。

中间隔了几天,又有一个冀牌照的车来送包材,送的是生产“口子”假酒用的包材,一共送来够做八百件左右的包材。

现在口子的包材已经用完,古井的包材还没用完。

包材送过后几天,李雨和韩维强和一个开车的人开着货车,第一次拉了2000个左右的“口子”五年的瓶子放在他家里,瓶子是新的,放在箱子里面的,同时还拉来了一台装酒的机器,一台封酒盒子的机器,还拉了几十箱百老泉酒,一桶是四十斤,这些酒正好装500件的口子假酒,当时韩维强给他演示了一遍使用方法,他看了一遍就会了。

第二天他就开始生产口子五年,生产了五百件左右,韩维强和李雨就开车过来把酒拉走了,他生产一件提成10块钱,这次韩维强用微信在1月13日凌晨转给他3800块钱,韩维强把500件口子拉走的时候又给了他1200元现金。

之后十几天都没有干活,然后韩维强第二次又给他拉了不到4000个新瓶子,古井、口子都有,放在他家院子里。

瓶子来了他就开始生产假冒的口子酒,他自己做的,把口子的瓶子都用完了,大概做了400多件韩维强拉走了100多件家里还剩300件左右。

还做了一点古井五年和古井献礼被韩维强拉走了。

他手机里面有记录做了古井五年55件,古井献礼6件。

韩维强在2019年1月15日给他微信转款4860元,当做他做口子、古井酒的提成。

第三次送瓶子就是在2019年1月15晚上给他的,韩维强、李雨拉到他家里的,装了十几口袋大概有1500左右的瓶子,韩维强他们把瓶子卸下来就走了。

昨天、今天干活拆的都是古井的瓶子,8月15日早上九点多,韩维强和李雨带着两个年轻人来他家,一个叫赵欣,另一个他不知道名字,来帮他一起做古井献礼,他们三个人配合着做酒,昨天大概做了三百件左右,今天做了一百多件古井献礼,还没有封酒盒,也没有封箱。

假酒销售价格他不知道,都是韩维强和李雨销售。

(四)被告人章士锦的供述,称他车里的红色手提袋里面有四万多块钱的现金,除此之外还有两张纸条,是他销售伪造的古井系列白酒、口子系列白酒的包装盒、手提袋等包材产品的记录,这是他怕忘记了自己记的账。

其中黄色纸条上记载的“24/12宿州小李礼700五30040000”,记载的“礼”指的是古井献礼,“五”指的是古井五年。

他2018年12月24日,向宿州的小李销售伪造的古井献礼、古井五年外包装包材分别为700箱、300箱,献礼版、五年版的包材价格是一样的,每箱的价格都是40元,合计货款40000元。

“箱”就是按照古井系列白酒的1×4的规格,外面一个外箱,里面四个酒盒。

他们从他手里把这些外箱包材买回去后直接把装好的白酒的瓶放进酒盒包装好就行了。

“宿州小李”就是昨天他到宿州来找的小李,小李的手机号是133××××1715。

提供过这一次古井系列白酒的包材,数量就是1000箱。

2018年12月24日向宿州小李提供的这1000箱古井系列白酒的包材,通过货车司机给运过来的,运输费用都是货到付款,这次的运费是小李结的运费。

他在2018年12月24日给小李提供的1000箱伪造的古井献礼版、五年版白酒外包材,小李没有给他钱。

黄色纸张上记载“21/12章总礼800五300十六年配件50件40000”、“23/12东1650件9000”、“28/12黄总礼500礼500五200844000”、“8/1老朱礼500礼500810046500(前账48000)”、“10/1小王礼500五4001610052200”,前面记载的是月份日期,之后是从他手里拿货的客户的称呼。

这张纸上记载的“章总”、“东”、“老朱”、“小王”也跟宿州小李一样,都是从手里购买伪造古井系列白酒外包产品的客户。

“礼”指的是古井献礼,“五”指的是古井五年,“8”指的是古井八年,“16”指的是古井十六年,后面的几百是数量(计数以箱为单位,内含外包箱、酒盒),最后面记载的是当次供货的累积金额。

古井八年白酒包材是以每箱6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古井十六年白酒包材的价格是每箱180元。

他购进古井八年白酒包材的价格是每箱56元,另古井十六年白酒包材的购进价格是170元。

“章总”是他合肥的客户,男的,年龄大概在30多岁;

“东”也是合肥的,是一个40多岁的中年男子;

“黄总”是合肥的,男,年龄大概50多岁;

“老朱”是合肥的,男,年龄大概60多岁;

“小王”现在住合肥,男,年龄30多岁,手机号在他的手机里面,通讯录备注小王,但是他记不得是哪部手机了。

他自己没有生产车间,他都是从他们浙江那边的厂里订货,然后再联系需要这些伪造的古井系列白酒、口子系列白酒的包装盒、手提袋等包材产品的客户,从中赚取差价。

你们从他的手机微信里可以看到他说的是实话。

他是以36元每箱的价格购买古井献礼版、五年版白酒外包装过来的,每箱白酒外包装他赚取4元的差额利润。

他黑色手提包及车上的红色手提袋里的现金其中有一部分是从他手里购买伪造的古井系列白酒的外包装产品的货款,其中有“老朱”给了他8万,“东”给了他9000元,“黄总”给了他3.5万,“小王”给了他52200元,这些都是他们从他手里购买伪造的古井系列白酒的外包装产品的货款。

另外还有一部分是他从客户手中收取的贩卖小饰品的货款。

大概六个月前,他在合肥通过一个朋友介绍认识了这个胖子,一起吃饭,知道他是做假冒品牌白酒生意的,然后就开始给供应包材。

他只给供应过一次假冒古井献礼、古井五年的包材,一共是700套古井献礼、300套古井五年(每套是一个大就像、四个酒瓶盒子、两个手提袋)。

这些包材每套是40元,一共1000套,就是4万元,但是一直没有给他钱,所以昨天他来到安徽宿州就是找要钱的,但是钱还没有要到就被抓了。

他在在温州的市场,找了宿州的回头火车给带到宿州的。

他一直使用一个卡主叫林日波的中国工商银行卡。

他是当地的黑户,办不了银行卡。

他向合肥庐江销售古井酒的相关包装材料。

但是因为对下家没有见过面,他没有见过合肥庐江的下家,是打电话给他的,他接电话都是没有实名注册的。

对方从他这买了一共是18万元的古井包装材料,共四千件材料,材料包含纸箱、盒子、手提袋。

他联系物流分四次发给对方的,然后他把林日波的工商银行卡号发给对方,叫对方给他打钱。

对方总共向他汇款总共13400元,从自动取款机也就取了这么多钱。

他没见过对方,相互之间用的都是不记名的手机卡。

所以他不知道对方的情况,只知道是庐江人。

五、本案其他相关证据 (一)案发及抓获经过,证明2018年以来,被告人韩维强伙同李雨、陈领、赵某、章士锦、史某等人在濉溪县双堆集镇设立生产窝点,购买制造设备、包材,大肆生产假冒“口子”、“古井”等注册商标白酒,宿州市公安局于2019年1月16日立案侦查,当日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章士锦被抓获。

(二)户籍证明,证明被告人韩维强出生于1990年12月18日,身份证号码3422011990××××××××;

被告人李雨出生于1992年8月17日,身份证号码3422011992××××××××;

被告人陈领出生于1989年7月5日,身份证号码3406211989××××××××;

被告人章士锦出生于1977年12月4日,身份证号码3303271977××××××××。

(三)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2012)温苍刑初字第628号刑事判决书及罪犯档案资料,证明被告人章士锦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2年8月29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2014年1月27日被假释,2015年5月26日刑满。

本院认为: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违反商标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二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已销售货值金额37000元,未销售货值金额143760元,情节特别严重,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章士锦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174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章士锦销售二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经查,被告人韩维强、李雨、章士锦的供述及证人张某2的证言,能够证明被告人章士锦只销售一种假冒“古井”注册商标标识的包材,销售金额174000元,应属情节严重,故对公诉机关关于被告人章士锦构成情节特别严重的指控,本院不予支持。

对被告人章士锦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章士锦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能够证明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生产销售二种以上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货值金额180760元,犯罪情节不属较轻,故对辩护人的该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被告人章士锦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

四被告人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予以从轻处罚。

对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建议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被告人韩维强、李雨、陈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章士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韩维强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李雨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陈领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2年1月15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第二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章士锦犯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十七万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16日起至2021年5月15日止。

罚金已扣押至宿州市公安局,由收缴机关宿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五、追缴被告人陈领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九千八百六十元。

六、对扣押的假冒注册商标的白酒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宿州市公安局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刘小强 审 判 员  马东梅 人民陪审员  尹明堂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马 双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一十三条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一十五条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

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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