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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刘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豫知民终731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刘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2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刘红霞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豫知民终731号上诉人(一审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大韩民国首尔市江**大峙洞946-1番地格拉斯大厦**。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天津星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刘红霞,女,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上诉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以下简称纳益其尔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红霞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纳益其尔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运到庭参加诉讼。

被上诉人刘红霞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纳益其尔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第二项、第三项,改判刘红霞赔偿纳益其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万元并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1.一审在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

根据刘红霞提供的证据显示,刘红霞通过微信扫码转账从郑州盛源日化进购涉案芦荟胶商品6件,商品总价款78元。

经调查,纳益其尔公司在天猫等电商平台销售单品的售价均为30元左右,而刘红霞作为末端销售商,其进货价为13元/件,差额巨大,不符合常理。

因此,纳益其尔公司认为刘红霞销售侵权商品时,已明知该侵权商品为侵害纳益其尔公司商标权的商品。

2.刘红霞称侵权商品购自郑州盛源日化。

纳益其尔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未查到刘红霞提供的商家,刘红霞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可以确定其进货商的真实信息。

因此,一审法院认定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刘红霞公司未出庭亦未答辩。

纳益其尔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刘红霞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即停止生产、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2.判令刘红霞赔偿纳益其尔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20000元;

3.刘红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纳益其尔公司是韩国一家化妆品公司,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是其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并合法注册享有使用的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润肤液、染睫毛油;

眼线笔;

口红;

粉底;

洗面霜;

化妆粉;

防晒霜;

防晒液;

洗发液;

美容面膜;

指甲油;

画眉铅笔;

化妆品;

滋养霜(化妆品)。

注册有效期限2013年5月7日至2023年5月6日。

其在中国的全资子公司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取得了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并授权纳益其尔公司排他使用。

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香水;

化妆洗液;

洁肤乳液;

染睫毛油;

口红;

化妆粉;

洗面奶;

化妆品;

画眉铅笔;

美容面膜(截止)。

注册有效期限2012年6月7日至2022年6月6日。

纳益其尔公司委托北京升祺律师事务所杨伟华律师代为签署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上诉状、再审申请书、强制执行、撤诉申请、证据调取申请、追加刘红霞或者第三人的申请、财产保全申请、调解协议、和解协议、退费申请、刑事赔偿协议等),提起应诉、陈述、辩论,享受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调解和和解,提起上诉,办理案件诉讼费用退还手续,领受赔偿款、和借款、调解款和诉讼退费;

有可能的二审或者再审诉讼程序中,同样享有本款的上述代理权限。

委托期限自2019年9月4日至2020年12月31日。

后杨伟华又转委托国浩律师(郑州)事务所马艳律师参加诉讼。

纳益其尔公司授权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就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境内发生的侵害株式会社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收集证据(涉及证据保全公证及其他公证的,经受托人转委托,以复代理人的名义申请办理),提供证据。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将上述权利转委托给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

2019年6月3日,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岭到天津市南开区公证处申请对其在互联网上购买涉及侵权的商品的行为及过程进行保全证据公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公证员吕某1公证人员于某的监督下,北京翰汇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长岭于2019年6月21日在天津市南开公证处使用计算机登录互联网进行相关案涉侵权商品购买操作。

2019年6月24日,王长岭在该处收到了中通快递工作人员送来的运单号为73115327232745的快递包裹一份,并由公证处公证人员保管。

2019年6月24日,在公证员吕某2公证人员于某的监督下,王长岭使用该处计算机对上述购买货物进行了确认收货。

确认收货完毕后,该处公证人员在对上述快递包裹进行拍照后,将其打开,并对上述快递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然后由该处公证人员将上述包括内的物品进行封存,并对封存结果进行拍照,随后交由王长岭保管。

一审法院另查明,刘红霞系销售案涉侵权产品的网店店主。

2019年5月15日,刘红霞通过微信扫码转账从郑州盛源日化进购“自然乐园芦荟胶”6瓶,货品总价款78元。

一审法院认为,关于纳益其尔公司诉讼主体资格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商标系纳益其尔公司在国家商标局合法注册的商标;

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系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并与纳益其尔公司签订《商标排他许可合同》,将上述商标排他授权给纳益其尔公司使用。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排他使用许可合同的被许可人可以和商标注册人共同起诉,也可以在商标注册人不起诉的情况下,自行提起诉讼。

故纳益其尔公司有权就侵害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侵权责任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刘红霞销售的芦荟胶产品标注有“NATUREREPUBLIC”“纳益其尔”,且与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一类型,可以确认刘红霞侵犯了纳益其尔公司的商标专用权,纳益其尔公司要求刘红霞立即停止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刘红霞从郑州盛源日化进货,提供了相应的供货商信息、进货清单、支付凭证,且纳益其尔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红霞对其销售的案涉商品存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明知,故纳益其尔公司主张刘红霞承担赔偿责任的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但因刘红霞销售侵犯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导致纳益其尔公司维权产生合理费用,故刘红霞应当承担本案纳益其尔公司为维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综合本案纳益其尔公司所支出的调查取证服务费用、公证费用、调查费用等,酌定刘红霞应支付纳益其尔公司合理费用2800元。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二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一、刘红霞立即停止侵犯纳益其尔公司所持有的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及排他使用的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即停止使用、许诺销售或销售侵犯纳益其尔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并销毁库存侵权产品;

二、刘红霞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纳益其尔公司合理开支共计2800元;

三、驳回纳益其尔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红霞负担50元,纳益其尔公司负担2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

本院认为,纳益其尔公司是在大韩民国注册成立的公司,本案系涉外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五十条规定:知识产权的侵权责任,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因本案双方当事人未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一审法院依据涉案商标被请求保护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作为处理本案纠纷的准据法,符合法律规定。

纳益其尔公司依法取得第10494197号“NATUREREPUBLIC”注册商标,核准使用商品为第3类:润肤液、粉底、防晒霜、滋养霜、化妆品等。

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依法取得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化妆粉、洗面奶、滋养霜、化妆品等。

上述商标诉讼时处于有效存续期间,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应受法律保护。

根据北京纳益其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授权,纳益其尔公司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9481384号“纳益其尔”注册商标的行为提起诉讼。

关于被控侵权商品是否具有合法来源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九条规定: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情形有:(一)有供货单位合法签章的供货清单和货款收据且经查证属实或者供货单位认可的;

(二)有供销双方签订的进货合同且经查证已真实履行的;

(三)有合法进货发票且发票记载事项与涉案商品对应的;

(四)其他能够证明合法取得涉案商品的情形。

本案中,刘红霞主张被控侵权商品系其合法取得,并提供了郑州盛源日化销售单、微信汇款凭证等证据。

但是,销售单既未显示销售单位全称,亦未加盖销售单位公章,并且刘红霞未提供被控侵权商品的进货合同、进货发票、货款收据、供货单位工商登记资料、供货单位认可的证据等予以佐证,故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以证明刘红霞销售的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

纳益其尔公司关于刘红霞不能证明被控侵权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纳益其尔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其因刘红霞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数额或刘红霞因侵权行为所获利润数额,综合考虑纳益其尔公司涉案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刘红霞侵权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经营时间、经营规模、产品价格以及纳益其尔公司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本院酌定刘红霞赔偿纳益其尔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综上所述,纳益其尔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一项;

二、撤销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2知民初149号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

三、刘红霞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费用共计6000元;

四、驳回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红霞负担200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100元;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刘红霞负担200元,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100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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