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民初1064号之一 原告: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瓯江口产业集聚区瓯帆路**。
法定代表人:杨春林,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加利,温州名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师。
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环城西路南段**/div> 法定代表人:ANDREWPETERMILES,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小芬,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山市优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小榄镇民安南路**合展大厦**iv> 法定代表人:黄展宁。
原告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好又多百货有限公司、中山市优乐文具礼品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立案。
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系其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温州金马文具用品制造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