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民初1474号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陈埭镇岸兜村。
法定代表人:丁俊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泽良,福建佳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池店镇兴霞路**百捷中央首府****。
法定代表人:傅成德。
被告: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宏山新村**团第****v> 法定代表人:叶志勇。
第三人:台湾七波威儿童体育用品投资有限公司,地址23/F,地址23/FB07HOOVERINDBLDGNO.26-38KWAICHEONGRDKWAICHUNGNT 负责人:丁俊伟。
原告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日公司)与被告泉州奇想策划创意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市湖里区劲翔联合商标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第三人台湾七波威儿童体育用品投资有限公司商标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0日立案。
超日公司于2020年12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超日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超日(福建)体育用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许新明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黄玮鹏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