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民初2697号原告:福州米厂,住所地:福州市晋安区鼓山镇樟林路**。
法定代表人:程道杰,该厂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朝,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芳星,北京百瑞(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住,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昆明路世贸城********/div>法定代表人:张永宏。
被告: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同心路**白云大厦负**>法定代表人:李德祥,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黑,住所地:黑龙江省五常市卫国乡卫国村粮库屯>法定代表人:迟福洪,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福州米厂与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遵义汇川分公司、贵州合力购物有限责任公司、黑龙江省五常大仓米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州米厂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20年1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州米厂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州米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福州米厂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