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鲁0114民初2551号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经开区。
法定代表人:官毅,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闫颖,北京市正平(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章丘区蕲鑫百货经营部(店招名:鑫鑫果蔬超市),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章丘区。
经营者:高德涛。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与被告章丘区蕲鑫百货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
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省百世兴食品产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