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931号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大为,山东锦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住所地,住所地山东省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齐长城路****楼**网点iv> 经营者:孙仁丽。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30日作出的(2019)鲁02民初5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465元,执行费50元。
执行过程中,依法划拨被执行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泽润源商店名下存款4515元。
扣除执行费50元,向申请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发放案款4465元,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鲁02民初505号案件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