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青知民终1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
住所:美利坚合众国加利福尼亚州94111旧金山市白特瑞街**。
法定代表人:THOMASM.ONDA,该公司首席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学渊,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宁市城中区胖东乐服装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630103MA7563224Y,住所,住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城中区西大街**div> 经营者:李作,公民身份号码×××,男,汉族,1985年7月1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西宁市城**黄河路******。
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因与被上诉人西宁市城中区胖东乐服装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2020年12月1日,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以自身原因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作为原审原告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其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青01民初140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利惠公司(LEVISTRAUSS&CO.)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