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知民初347号 原告:深圳市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吉华街道布龙路**609。
法定代表人:黎紫珊,该公司副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闻汇,广东国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久固锁厂,,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滨海新区新业路科技企业孵化器内**楼**** 经营者:宋长生,该厂负责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久固锁厂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深圳市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华正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