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423号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嘉新公路**。
法定代表人:欧阳葵,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子聪,上海佳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蒋凡。
被告:周波,女,1995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连云港市东海县。
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周波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受理。
2020年12月30日,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上海亚明照明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