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5579号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临虹路******。
法定代表人:周信忠,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戴金龙,职员。
委托代理人:曹明群,职员。
被告:施霞,女,197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iv>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施霞、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
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行使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迪睿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