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2执1929号 申请执行人:明邦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住所地日本国大阪市平野区加美南3丁目1番**。
法定代表人:清本弘哲,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惠民,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建润,上海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环翠区凯特塑胶制品厂,住所地威海市环翠区羊亭镇孙家滩工业园沈阳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罗万彪,厂长。
申请执行人明邦化学工业株式会社与被执行人环翠区凯特塑胶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申请执行人明邦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2月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12020.00元,执行费4580.00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环翠区凯特塑胶制品厂名下存款316600.00元。
扣除执行费4580.00元,向申请人明邦化学工业株式会社发放案款312020.00元;
被执行人依法主动销毁涉案侵权专用模具以及库存侵权产品,故本案执行完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裁定如下: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作出的(2019)鲁02民初15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