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3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恒通日化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化妆品街**。
经营者:高继峰,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镇远县。
被告:高继峰,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镇远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恒通日化商行、高继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