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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恒通日化商行、高继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甘0102民初4326号
案件名称株式会社纳益其尔与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恒通日化商行、高继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株式会社纳益其尔;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恒通日化商行;高继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4326号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住所地韩国首尔特别市江**德黑兰路**(大峙洞,格拉斯城大厦24层)。

法定代表人:郭锡玕,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恒通日化商行,经营场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化妆品街**。

经营者:高继峰,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镇远县。

被告:高继峰,男,汉族,1981年1月8日出生,住甘肃省镇远县。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与被告兰州东部品牌服饰广场恒通日化商行、高继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5日立案。

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撤诉。

案件受理费1060元,减半收取530元,由原告株式会社纳益其尔(NATUREREPUBLICCO.,LTD)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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