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3251号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郫筒街道滨河路**。
法定代表人:吴炤君,系该协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雅娟,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秀珩,甘肃铁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七里河区瑞月干鲜副食批发部,住,住所地七里河区小西湖批发**市场****/div>经营者:唐菊芳。
被告:唐菊芳,女,回族,1977年7月14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
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诉被告七里河区瑞月干鲜副食批发部、唐菊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撤诉。
案件受理费1811元,减半收取905.5元,由原告成都市郫都区食品工业协会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