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53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童,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