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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许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津02民初1953号
案件名称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许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许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津02民初1953号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高新区菁华路******。

法定代表人:张帆,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均朋,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童,女,1988年6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天津市津**。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元元,北京百伦(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许童、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且已履行完毕为由,于202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凡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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