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甘0102民初10542号之一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华为总部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赵明路,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建茹,上海凯一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州悦美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第******。
法定代表人:岳龙,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天宏,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忠霞,甘肃雷奇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兰州悦美优品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10月9日立案。
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