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102民初13555号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4000961565942。
法定代表人:陈旭,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山东德衡(潍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唛客纯餐厅,住所地济南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70105MA3P3D2L18。
经营者:王连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安平,山东勤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唛客纯餐厅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武凯,被告济南市天桥区唛客纯餐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仝安平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因制止上述侵权行为支付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15万元;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原告依法享有第8299448号和第“11727503”号“纯K”注册商标的专用权,核定服务项目均为第41类:文娱活动;
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
提供卡拉OK服务;
安排和组织音乐会等,上述商标目前均在有效期内。
“纯K”是原告汇聚中国大陆及港澳台多家实力企业连续多年投入大量资金精心打造、开发、经营的全新概念KTV品牌。
“纯K”品牌从设备、到装修、到饮食、到酒水品质、到服务,每个细节都以行业的最高标准,追求尽善尽美的卓越品质,提供高品质娱乐享受,拥有良好的客户口碑,也获得越来越多加盟商的认可,相继在深圳、东莞、上海、杭州、北京、成都等地开设门店数十家,为广大消费者所熟知,已成为卡拉OK服务行业中极具影响力和知名度的品牌。
经调查,被告经营的店铺位于济南市天桥区,该区地理位置优越,人流量大。
被告主要提供卡拉OK服务,与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类别相同。
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在其提供卡拉OK服务的经营门店的店招、室内装潢、营业用品、广告宣传等处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原告上述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
另外被告在经营活动及广告宣传中突出使用“纯K”标识,极易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为其与原告存在许可使用、关联企业等特定联系。
被告的行为违反了诚实守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非法攀附和利用原告“纯K”商誉,以不正当的手段谋取高额利润,且侵权时间长,主观恶意明显,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及品牌价值、商誉损害。
故原告诉至贵院,提出如上诉请,恳请判如所请。
原告放弃主张起诉状中“11727497”号图形加文字商标的权利,只主张11727503号“”商标侵权,要求赔偿。
经查明,涉案11727503号注册商标现处于撤销/无效宣告申请审查中。
本院认为,原告最终是否享有涉案11727503号注册商标权利尚需经行政程序审查后作出认定。
目前,原告以11727503号注册商标被侵权提起诉讼,其权利基础存在争议。
故对于原告的本次起诉,应予以驳回。
如涉案11727503号注册商标的撤销/无效宣告申请经行政机关行政审查或司法确认后,确认原告享有涉案11727503号注册商标权利,原告可据此再行主张权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院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珠海横琴好唱文化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