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22281号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青阳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0890。
法定代表人:张永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闵霞,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睿珊,广东朗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金妹,女,1968年4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浙江省海盐县。
被告:丁生富,男,195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四川省罗江县。
被告:深圳樱花顶业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南山街道登良社区粤海路**四达大厦A-15G,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XXXXXX365R。
法定代表人:丁生富。
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许金妹、丁生富、深圳樱花顶业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余款1775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