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05民初30720号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深南大道**德赛科技大厦标识层**(自然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xxxxxx463XL。
法定代表人:竺兆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晓岚,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秋瑜,广东创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激灵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住所地:湖南省长沙高新开发区麓龙路**麓谷商务中心********代码:914XXXXXR5MP3P。
法定代表人:刘军。
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南激灵猫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传音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余款500元退还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