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03民终283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我的宜佳便利店,经营场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桥洋仔东二巷**102。
经营者:曹风生,男,197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湖南省永兴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大道美佳大厦****。
法定代表人:张国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翁尧靖,广西桂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我的宜佳便利店因与被上诉人东莞市糖酒集团美宜佳便利店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6民初165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亦未申请予以缓交、减交或免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我的宜佳便利店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