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平,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平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平以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志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