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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志平、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13民终8320号
案件名称李志平、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0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志平;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13民终832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志平,男,1985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河**汤头镇驻地。

法定代表人:王文升,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健,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志平因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2020)鲁1302民初101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志平以与被上诉人临沂市华太电池实业公司(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李志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志平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上诉人李志平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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