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20290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稠江街道四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燕,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骏,男,198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朱志强,男,198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朱堂寅,男,1974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陈小亚,女,1975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吴骏、朱志强、朱堂寅、陈小亚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逾期未缴纳诉讼费用,也未按照规定申请缓交、减交和免交,依法应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