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浙0782民初16861号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UNDERARMOUR,INC),住所地:美利坚合众国马里兰州21230巴尔的摩市赫尔街**。
法定代表人:JohnH.Carrie。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浩佳,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歌,广东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胜,男,1976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被告:叶剑平,男,1981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诉被告叶胜、叶剑平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安德阿镆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