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陈秀兰与滕州市羊庄恒泰手套加工厂、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鲁04民初201号
案件名称陈秀兰与滕州市羊庄恒泰手套加工厂、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陈秀兰;滕州市羊庄恒泰手套加工厂;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鲁04民初201号原告:陈秀兰,女,196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山东君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滕州市羊庄恒泰手套加工厂,住所地山东省滕州市羊庄镇羊山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4。

经营者:颜玉仿,男,1975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滕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善强,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耿金星,山东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常林大街东首法定代表人:武传忠。

原告陈秀兰与被告滕州市羊庄恒泰手套加工厂(以下简称恒泰手套厂)、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忠英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0年1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陈秀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被告恒泰手套厂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善强、耿金星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忠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秀兰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支出共计10万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陈秀兰系滕州市太阳纺织有限公司的经营者,并分别于2013年及2018年依法取得“鲁滕太阳岛”、“太阳岛”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于2016年取得太阳岛劳保手套包装袋的外观设计专利。

陈秀兰公司生产的“鲁滕太阳岛”“太阳岛”牌手套在劳保业内具有一定的知晓度和市场占有量。

恒泰手套厂未经陈秀兰许可,在其生产的手套产品上使用“太阳岛”和“鲁勝太阳岛”商标标识,其中“鲁勝太阳岛”易使大众混淆,足以使人误以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恒泰手套厂同时使用了侵犯陈秀兰外观设计专利的外包装。

忠英公司委托生产并销售侵权产品,两被告侵害了陈秀兰的合法权益。

恒泰手套厂辩称:一、“鲁勝太阳岛”商标是合法注册商标,并不侵犯被答辩人的“鲁滕太阳岛”商标权。

“鲁勝太阳岛”商标是经过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登记的合法注册商标,商标权所有权人为忠英公司。

“鲁勝太阳岛”商标号为20220290,核定使用类别为家用擦洗用具、家务手套、抛光用手套、园艺手套、烧烤用手套、厨房用隔热手套、烤箱用手套、洗车用手套。

二、恒泰手套厂并没有侵害被答辩人的“鲁滕太阳岛”商标权。

恒泰手套厂经“鲁勝太阳岛”商标所有权人即忠英公司合法授权为其代加工手套,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不存在过错,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1。

委托加工前,忠英公司向恒泰手套厂提供了委托加工“鲁勝太阳岛”手套的委托书,以及外包装袋和小标牌。

2.委托加工前,忠英公司已向恒泰手套厂提供了“鲁勝太阳岛”的商标注册证书,恒泰手套厂在国家商标局官网上查询并核实“鲁勝太阳岛”商标注册属实;

恒泰手套厂也核实了包装袋及小标牌上“鲁勝太阳岛”字样与注册商标相一致。

三、即便“鲁勝太阳岛”商标构成侵权,也与恒泰手套厂无关,依法应由忠英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恒泰手套厂事先不知道代加工的手套侵犯了被答辩人的注册商标权,现能够证明该加工行为是经合法授权并说明了委托者系忠英公司,依据《商标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及相关规定,恒泰加工厂依法不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忠英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综上,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针对恒泰手套厂的诉请。

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未到庭,亦未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对当事人有争议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被告恒泰手套厂对原告商标近三年持续使用情况提出异议,原告提供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购销合同、陈秀兰授权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独占使用涉案第11084638号“鲁滕太阳岛”、第23893469号“太阳岛”文字商标的授权书、陈秀兰的儿子党启浩参加劳保用品展览会的微信朋友圈截图以及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及2020年度增值税发票,拟证明原告近三年使用了涉案商标。

被告恒泰手套厂质证不予认可,认为该证据超过了举证期间,且不能证明是使用了涉案商标。

本院认为,该宗证据来源真实、合法,与本案存在关联,对其证明效力应予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系本案诉请保护的第11084638号“鲁滕太阳岛”、第23893469号“太阳岛”文字商标及第22414556号图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

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经原告授权独占使用上述商标。

2019年10月,滕州市市场监督局根据原告投诉和举报,在恒泰手套厂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厂生产销售的手套外包装均标注了与原告商标近似的标识,遂对该厂进行了行政处罚。

恒泰手套厂交纳了罚款。

案涉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第22414556号商标近似的图形、“鲁勝”字样,并突出使用了“太阳岛”标识。

该批手套系恒泰手套厂接受忠英公司委托生产加工的,被告恒泰手套厂提交忠英公司同一天出具的委托书两份,一份载明系委托其加工一批“鲁滕太阳岛”牌手套,另一份载明系“鲁勝太阳岛”牌手套。

另查明,原告注册的个体工商户滕州市东沙河太阳岛劳保厂于2016年注销,升级为法人企业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为自然人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原告持股100%。

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分支机构为东郭分公司。

近年来,该公司使用案涉商标参加了劳保用品展览会推销手套产品。

还查明,被告忠英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注册了第20220290号“鲁勝太阳岛LUSHENGTYD”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21类,即家务手套、园艺手套等。

本院认为,原告系本案诉请保护的商标的权利人,其合法权益应受保护。

被告忠英公司虽已申请注册了第20220290号“鲁勝太阳岛LUSHENGTYD”商标,但案涉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与原告第22414556号商标近似的图形、鲁勝,并突出了“太阳岛”标识,未规范使用忠英公司的商标,且产品包装下部明确注明了原告个人独资企业“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的名称。

被告恒泰手套厂提交的忠英公司同一天出具的委托书,一份载明系委托其加工一批“鲁滕太阳岛”牌手套,另一份载明系“鲁勝太阳岛”牌手套,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前一份委托书存在笔误,也不足以证明产品包装系由忠英公司提供。

因此,被告恒泰手套厂接受忠英公司委托加工案涉产品,并未尽到合理审查义务。

案涉产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同类产品,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两被告生产、销售案涉产品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鉴于被告恒泰手套厂就原告所诉行为已接受市场监督管理机关处罚,原告也未进一步提交证据证明恒泰手套厂仍存在侵权行为,故对原告诉请判令恒泰手套厂停止侵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但被告忠英公司须停止侵权。

原告提交的证据,结合其个人独资设立滕州市太阳岛纺织有限公司并许可公司独占使用其商标的事实,基本可以证明其在近三年内使用了涉案商标,因而不能免除被告的赔偿责任。

至于赔偿数额问题,本院认为,权利的保护应当遵循公平原则,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利润计算表并不能证明其实际损失,也未举证证明被告在侵权期间获得的利润,本院综合考虑原告商标及品牌的声誉、被告的设立时间、经营规模、经营区域、侵权的性质和程度,酌情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部分有理,应部分予以支持;

被告恒泰手套厂的辩解理由缺乏证据支持,应不予采纳。

被告忠英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答辩,系其对自身诉权的自行处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原告陈秀兰第11084638号“鲁滕太阳岛”、第23893469号“太阳岛”文字商标及第22414556号图形商标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停止生产、销售或者委托生产、销售案涉手套产品;

二、被告滕州市羊庄恒泰手套加工厂、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陈秀兰经济损失3万元(包括维权合理开支);

三、驳回原告陈秀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陈秀兰负担300元,被告滕州市羊庄恒泰手套加工厂、临沂忠英劳保用品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