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1民初3553号原告:马慧军。
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颖,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山东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
原告马慧军与被告山东阜丰置业有限公司、山东华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临沂分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立案。
原告马慧军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慧军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慧军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3元,由原告马慧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