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1民初10194号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65953128B),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GARYLEONGCHENGFAI,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骆佼佼,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佳楠,浙江宁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阳县想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6MA297FCC29),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万全镇。
法定代表人:陈佩佩。
被告:陈佩佩,女,1985年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平阳县。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
法定代表人:戴珊,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翔,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涂青,浙江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平阳县想贝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陈佩佩、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
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212.5元,由原告斐珞尔(上海)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