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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36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管辖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管辖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0-12-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C}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

法定代表人:郑创洪,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高禄峰,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广兴,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凡,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银立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纳恩博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天猫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0年10月13日作出的(2020)浙01知民初4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深圳银立新公司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主要事实和理由:本案是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规定,应该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深圳银立新公司住所地在广东省深圳市,因此本案移送至该院审理更为适合和科学。

纳恩博公司未作答辩。

浙江天猫公司未作陈述。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管辖权异议纠纷,二审争议焦点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是否具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上述规定,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行为地或实施该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中,根据纳恩博公司向原审法院提交的初步证据,纳恩博公司系名称为“伸缩折叠式卡丁车”、专利号为201721245150.4实用新型专利权人,其作为原告,指控深圳银立新公司未经许可,在浙江天猫公司经营的天猫网站平台的网店中销售、许诺销售侵害上述专利权的产品,深圳银立新公司、浙江天猫公司系共同被告,纳恩博公司在针对两公司均有提出明确诉讼请求的情况下,有权选择任一公司的被告住所地提起诉讼。

因浙江天猫公司住所地位于浙江省杭州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在纳恩博公司已向浙江天猫公司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即原审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深圳银立新公司请求将本案移送至其住所地有管辖权的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深圳银立新公司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请求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岑宏宇 审判员  佘朝阳 审判员  陈瑞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要点 案  号 (2020)最高法知民辖终536号 案  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管辖权异议 合 议 庭 审判长:岑宏宇 审判员:佘朝阳、陈瑞子 法官助理:郭鑫 书记员:郑帅 裁判日期 2020年12月31日 涉案专利 实用新型名称:伸缩折叠式卡丁车,专利号:201721245150.4 关 键 词 管辖;

被告住所地;

选择管辖 当 事 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纳恩博(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原审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原裁定主文:驳回深圳市银立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涉案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五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五条第一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杭州市、宁波市、合肥市、福州市、济南市、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内设专门审判机构并跨区域管辖部分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第二条。

法律问题 专利侵权诉讼中,多个被告住所地法院的选择管辖问题。

裁判观点 因侵害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被诉侵权行为地或实施该侵权行为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具有管辖权,原告可据此选择管辖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已向任一被告住所地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下,其他被告请求将案件移送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注:本摘要并非裁定书之组成部分,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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