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7民初354号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新浜镇文兵路**A1-A6。
法定代表人:张竝杨。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倩倩,浙江稠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溪市森草五金经营部,住,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兰江街道丹溪大道**/div> 经营者:范庆林,男,1965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亚玲,女,197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兰溪市,系被告经营者妻子。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与被告兰溪市森草五金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
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30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0元,减半收取315元,由原告中国第一铅笔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依法予以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