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582民初15679号 原告:宁波中哲幕尚控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金源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12580510188F。
法定代表人:杨和荣,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桂,福建建达(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洪文凯,男,198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晋江市。
原告宁波中哲幕尚控股有限公司与被告洪文凯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立案。
原告宁波中哲幕尚控股有限公司以已与被告洪文凯庭外达成和解协议,于202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中哲幕尚控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的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波中哲幕尚控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宁波中哲幕尚控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