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0)浙0110民初12033号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均禾街罗岗村大圳自编**。
法定代表人:陈广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北京万商天勤(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明武,广东谨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兰花,女,1966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耒阳市。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五常街道文一西路********。
法定代表人:蒋凡,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丹洁,浙江海浩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风公司)与被告邓兰花、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格风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冰、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林祎祎到庭参加诉讼。
被告邓兰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格风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邓兰花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并销毁库存侵权商品;
2.判令被告淘宝公司立即删除侵犯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链接;
3.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9万元及合理费用1万元;
4.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庭审中,因涉案商品链接已被删除,原告格风公司撤回第1、2项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原告系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的商标权人,依法享有该商标专用权。
被告邓兰花通过被告淘宝公司经营的淘宝网开设店铺“歌小姐定制女装店”,在其店铺中使用含有“歌莉娅”文字商标相同的“贤歌莉娅怡”、“禾歌莉娅木”等名义陈列、宣传及展示服装产品,二被告的行为构成对原告第5902654、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专用权的侵犯,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此,诉至法院,请求上判。
被告邓兰花未答辩。
被告淘宝公司答辩称,第一,淘宝公司仅是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的服务提供者,仅为平台上进行销售的网络卖家提供技术服务,并非涉诉商品信息的发布者和涉诉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也不作为买家或卖家的身份参与买卖行为,故未实施侵权行为。
第二,淘宝公司在原告投诉/起诉前,并不知晓侵权行为的存在,不存在主观过错。
由于淘宝网存在海量的经营者与商品服务信息,且这些经营者及相关信息处于实时变化状态,淘宝公司作为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没有能力对每个经营者的营业活动及上架商品是否侵害他人权利进行事前审理,基于现有的互联网水平,任何一个网络交易平台也都无法做到这一点,法律不强人所难,我国现行法律也未对平台作出这一要求。
第三、淘宝公司在事前已尽到注意义务,在事后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淘宝公司尽到事前提醒的注意义务,对信息发布者身份进行了审核。
淘宝公司在事后确认涉案商品链接已经删除,已采取制止侵权的必要措施。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针对淘宝公司的全部诉请。
原告格风公司、被告淘宝公司围绕诉讼请求、抗辩理由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双方进行了质证。
被告邓兰花未到庭,未提交证据,对原告格风公司、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放弃到庭质证的权利。
原告格风公司提交的律师费发票,本院确认其真实性,至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金额,本院将结案案件难易程序、律师工作量大小等因素予以酌定。
格风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被告淘宝公司提交的证据,本院经审查后均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经审理查明:一、涉案商标权利情况1、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衬衫、裤子等,有效期自2010年2月14日至2020年2月13日,后经核准续展至2030年2月13日。
2、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包括服装、紧身内衣、裙子等,有效期自2013年7月28日至2023年7月27日。
3、2012年12月,第5902654号“歌莉娅”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2年12月至2015年12月;
2014年4月,该商标被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委员会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效期自2014年4月24日至2017年4月23日止。
2016年,格风公司第10618027号“歌莉娅”商标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州市著名商标。
2017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在《第16204347号“歌莉娅”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17)商标异字第0000034124号)中载明:认定格风公司用于第25类“服装、衬衫、裤子”商品上的“歌莉娅”商标为驰名商标。
二、被控侵权情况1、涉案店铺会员名:时尚的小鱼168,店铺名称:歌小姐定制女装店,经营主体:邓兰花,该店铺现已经搜索不到。
2、涉案商品名称:(1)贤歌莉娅怡2019夏款女装新品休闲两件套显瘦系带套装194C3F01A,售价238元,累计评论33条,交易成功17件,已售24件。
选择购买一件,付款238元,形成编号为559048899555209235的订单,查询订单详情显示物流公司圆通速递,运单号为YT4009307906835。
(2)贤歌莉娅怡2019夏季新品小翻领绑结装饰腰带连衣裙194S4D110,售价232元,已售35件,累计评论10条。
(3)贤歌莉娅怡2019夏百搭鱼尾不对称A字下摆黑色蕾丝半身裙193R2D010,售价128元,已售22件,累计评论17条。
(4)194C3C02A贤歌莉娅怡女装2019夏季新款波点露肩桑蚕丝衬衫上衣,售价139元,已售14件,累计评论11条。
(5)贤歌莉娅怡2019夏款卡通小熊亮片短袖黑白色T恤女上衣195V0B220,售价125元,已售5件,累计评论27条。
(6)贤歌莉娅怡2019夏款女装百搭时尚A字黄色中长裙半身裙197V2B08A,售价152元,已售5件,累计评论7条。
(7)贤歌莉娅怡2019夏款条纹休闲连帽针织显瘦百搭连衣裙197C5K120,售价252元,已售3件,累计评论1条。
(8)贤歌莉娅怡2019夏季新品针织闪光黑色两件套套装194C1J010,售价272元,已售2件,累计评论0条。
(9)贤歌莉娅怡条2019夏款条纹时尚百搭圆领毛织衫女上衣197C5G090,售价169元,已售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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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95K4E100贤歌莉娅怡女装2019夏新款收腰拼接蕾丝花边立领连衣裙,售价272元,已售0件。
(11)194C4B180禾歌莉娅木2019夏装新款高腰天丝v领连衣裙,售价192元,已售0件。
3、涉案实物状态:系带套装,无任何商标标识。
三、其他事实1、经查询,“贤歌莉娅怡”、“禾歌莉娅木”在第25类上申请注册商标,但被宣告无效;
2、淘宝公司确认涉案公证购买的商品链接于2020年2月由用户自行下架。
本院认为,格风公司系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歌莉娅”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些商标尚属保护期限内,法律状态稳定,其相应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格风公司主张邓兰花在网售商品名称中使用“贤歌莉娅怡”、“禾歌莉娅木”标识的行为侵犯其商标专用权。
根据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容易引起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被告邓兰花在网售商品名称中使用前述标识,其中“歌莉娅”系前述标识的显著识别部分,起到识别商品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使用行为,该些标识与第5902654号、第10618027号均构成近似商标,而所售商品系服装与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中的服装构成相同商品。
邓兰花未经格风公司授权在网售女装商品名称中使用“贤歌莉娅怡”、“禾歌莉娅木”标识的行为,极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属于侵犯格风公司涉案二项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关于赔偿损失的数额,鉴于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及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本院依法适用法定赔偿,并综合考虑涉案商标的知名度、被告侵权行为的性质、主观过错程度、格风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等因素酌定邓兰花赔偿格风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元。
格风公司同时主张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并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格风公司对淘宝公司作为网络交易平台服务提供商的身份无异议,且诉前也未投诉。
因涉案商品信息不存在明显违法或侵权的情形,淘宝公司不存在明知或应知侵权行为存在而不采取措施的情形,格风公司现有证据无法证明淘宝公司存在帮助侵权的故意。
综上,格风公司关于淘宝公司构成帮助侵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淘宝公司关于其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邓兰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16000元;
二、驳回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广州市格风服饰有限公司负担483元,由被告邓兰花负担66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